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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2014-12-01 11: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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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语:消费税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2月1日起调整四项消费税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基本思路,就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摩托车、成品油、汽车轮胎等都属于消费税改革的国家战略决策,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此次《通知》中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郁刚博士注册会计师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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