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省国税局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全省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户数大幅增加至2035户,政策受惠面达91.63%。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3号)和《对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下发后,海南省国税局专门组织各市县所得税的分管**及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讨论如何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局分管局**要求各市县局一把手提高思想认识,亲力亲为抓好落实工作。
针对契合享用优惠条件但未实际享用优惠而预缴税款的小型微利企业,海南省国税局专门制作了“温馨提示”并由税收管理员逐户向纳税人发放,告知纳税人因享用小微所得税优惠进行纳税调整多缴的税款,能够在以后季度抵减。
为方便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用优惠政策,海南省国税局还进一步简化了的备案资料,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该局还对网报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提示提醒功能。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时,系统会在享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栏次自动带出纳税人本月(季)能够享用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纳税人必须对系统弹出的提示进行确认后方可享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放弃享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也需要进行确认,确保契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尽可能便捷地享用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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