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大监督格局建设继续向前推进。日前,财政部出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
“这实际上是在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意义重大。”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卞文甫表示,大监督格局体现在,监督办法中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要有机结合,即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业务管理机构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同时明确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监督内容来看,监督办法明确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以及将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等9项财政管理事项纳入监督范围,这些规定都符合构建大监督格局的要求。
受访的财政监督人员均表示,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
“以部长令的形式出台监督办法,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积极研究制定地方的配套制度。”江苏省财政厅监督局调研员王学林表示。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处长袁克发告诉记者,监督办法将政府性资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联系起来,实际上是对财政监督作了系统性的设计。同时,袁克发表示,虽然对监督机构、人员在职责和能力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更应该看到它为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护。
据记者了解,《办法》共6章29条。《办法》在全面梳理归纳财政监督法律规定、总结财政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