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沟通的对象:
1、(一)总体要求
1.确定沟通对象的一般要求。
2.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利用的信息。
3.需要沟通对象特殊的情形。
(二)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1)决定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
2、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3、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
(2)沟通的事项
(1)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2)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
3.与治理层讨论的计划方面的其他事项
(1)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人员如何以建设性和互补的方式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
(2)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看法
①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②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配;
③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④治理层认为审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以及治理层要求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⑤与监管机构的重要沟通;
⑥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事项。
(3)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①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重要性,包括治理层如何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或如何发现舞弊。
(4)治理层应对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实务、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事项变化的措施。
(5)治理层对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做出的反应。
(四)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3/6)
1.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
(2)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3)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4)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
2.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实务的质量方面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
(1)会计政策;
(2)会计估计;
(3)财务报表披露;
(4)相关事项。
3.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1)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2)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3)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4)无法获取预期的信息;
(5)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层不愿意按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意延长评估期间。
4.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1)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以及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和战略;
(2)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问题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3)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注册会计师时,就会计实务、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5.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
(1)审计中出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已更正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2)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完善获取的审计证据。
(五)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6)
1.内部控制缺陷和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1)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①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
②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制。
(2)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
①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3.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书面沟通文件包括的内容
(1)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2)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4.在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说明的事项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错辞);
(3)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3)沟通的过程
1.必须书面沟通的情况:
(1)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2)对于审计准则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对于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沟通。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
2.沟通的时间
(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
(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
如果识别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可能在进行书面沟通前,尽快向治理层口头沟通;
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
(3)当同时审计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协调沟通的时间可能是适当的。
3.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1)注册会计师不需要设计专门程序以支持其对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建立在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并且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下列主要措施:根据范围受到限制发表非无保意见;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如企业的业主、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4)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包括记录那些对于表明形成审计报告的合理基础,证明审计工作的执行遵循了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言很重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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